索 引 号:LY00103-0200-2004-00007 发布日期:2004-09-20 10:31:00
  发布机构:龙岩市经贸委 生效日期:
  名    称:关于加强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    号:龙经贸[2004]300号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市安监局、煤行办、散装办、新材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把依法行政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

市经贸系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应当认识到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认识到市、县(区)经贸委(局)既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狠抓落实。

二、明确要求,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市经贸系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法律武器;

要结合各自法定职责,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这些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执法要求,提高法律知识和执法工作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许可、依法检查、依法处罚、依法监管。

三、落实职责,把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经贸系统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区)经贸委(局)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措施。

市、县(区)经贸委(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市经贸委各科室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责是:

1、综合与法规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的综合科室,负责本机关的法制宣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有关“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的规定。

2、经济运行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并依据《统计法》抓好部门统计工作。

3、企业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劳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破产法(试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意见》等。

4、投资规划与外经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

5、技术与资源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等。

6、贸易与服务业管理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拍卖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规定等。

7、商品市场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营部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等。

8、行业管理科: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和使用、储存、运输装卸部分)等,并依据《统计法》抓好行业统计工作。

9、副食品办公室: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部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

10、办公室: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之一,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福建省档案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福建省档案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等。

11、其他有关业务科室也为市经贸委行政执法内设机构,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

市经贸系统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是: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负责赋予其法定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重点是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执法。

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章,依法进行执法。

 4、市新型建材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新型建材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材局等单位〈福建省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76号)等规定,依法进行执法。

四、加强领导,为经贸系统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市经贸委加强对经贸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县(区)经贸委(局)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查。

市经贸委各科室和市经贸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都应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

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落实到行政执法工作中。全市经贸系统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附件:龙岩市经贸委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