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Y00103-0800-2004-00002 发布日期:2004-02-23 09:17:00
  发布机构:龙岩市经贸委 生效日期:
  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龙经贸[2004]45号
  内容概述:
      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各典当行: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典当行监管部门。按照2001年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市经贸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为加强监管工作,对设有典当行的县及县级市,由当地县经贸局具体负责,并应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

二、积极推荐申报设立新的典当行。目前,我市仅有龙岩市迅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漳平市宏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根据商务部有关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变更管理的要求,以及省经贸委强化典当规划和审批工作的意见,请各县(市、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设立新的典当行,并由申报者认真负责填写《福建省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申报表》(一式两份),于今年4月底前上报到市经贸委(负责科室:综合与法规科,联系电话:2320167),以便本委筛选上报省经贸委,争取纳入福建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并按程序上报商务部审批。

三、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监管。各典当行必须依法经营、合法经营。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对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违规行为,并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贸委(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非法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四、认真做好重大事项报送工作。典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市、县(市、区)经贸委(局)和各典当行要认真学习贯彻与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提高全行业经营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在8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经贸委(局)报告,同时要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典当业健康发展。

附件:

1、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4]93号)

2、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