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龙岩经贸委   时间:2008-04-17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委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市经贸委综合与法规科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委政府信息统一由综合与法规科负责。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规范性文件;

●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

●经济运行分析月报及统计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有关工作动态;

●本委编发的各类简报、信息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布

(网址为http://lyjmw.longyan.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本委门户网站首页的“经贸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到本委机关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中国龙岩”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龙岩市经贸委综合与法规科

       咨询电话:0597-2320167

       传真号码:0591-2321081

       电子邮箱:lysjmwbgs@163.com                       

       通信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62号

邮政编码:364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本委各科室亦可直接受理属于该科室工作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本委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龙岩市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本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委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若知道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本委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委监察室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委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97—23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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